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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实力的杠杆炒股平台 易方达红利混合A,易方达红利混合C: 易方达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2024-08-11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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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易方达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六月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 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 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 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易方达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 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 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 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 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 冲突, 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 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投资于股票的基金 所面临 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 明书。   七、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 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 较大的 风险、汇率风险、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等。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新 概要》及其更新 公告》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 等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 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资人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 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 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的开放日 若该工作日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 节约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 括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 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 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 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 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 资产减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 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 认购/ 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 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 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具体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中列示。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基 金管理 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情况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取消某基金份 额类别 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见基 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 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 确实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和 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 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 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 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 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 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 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 回。   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详见 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 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若该交易日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 基金不 开放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 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 所交易 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 期,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 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 放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 额先赎 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 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 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支 付赎回 款项。如遇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 的交易 清算规则有变更、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 港股通 非交收日导致延迟交收、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 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所能 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 发生巨 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 项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 整。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 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 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遇特殊情况,经 履行适 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额不收取申购费。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 定,具 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 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开展 有差别 的费率优惠活动。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某一类或 多类份 额申购申请: 额持有人利益时。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的情形。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 金会计 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 金管理 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 额超过 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 投资人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 者全部 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进 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10、11 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 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某一类或多类份 额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 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 金会计 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 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 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 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 例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前款“(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约定的方式与 其他账 户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 时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 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 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 转让业 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 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 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 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 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 规则, 办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 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十八、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 具体情 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 多类基 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 过户、 质押等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应根据相关法 规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 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8180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 及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 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 人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8)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 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和其他 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 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 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 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成立时间: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93.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 机构、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 需要而 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 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 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 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 、质押 等业务的规则;   (7)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 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 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 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 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 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 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 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 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 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 议通知 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 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 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 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 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 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 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 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 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 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 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 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 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 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 分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 人参与 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 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 法规修 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 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金管理人;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 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 金托管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金托管人;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 总值;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 直接对 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 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 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 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 交易过 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 订委托 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 份额登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事宜 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务;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 日起不 得少于 20 年;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 形及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其他必要的服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科 创板及 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 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简称“港股通股票”)、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 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次级 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 债券、 可交换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其中港股通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中 不低于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和 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依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与微观经济、市场与政策等因素,确定组合中 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在资产配置中,本基金主要考虑:(1)宏观经济因素,包括 GDP 增长率及 其构成、CPI、市场利率水平变化、货币政策等;(2)微观经济因素, 包括各 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其盈利预期;(3)市场因素,包括股票及债券 市场的涨跌、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及其历史 比较、 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及其变化;(4)政策因素,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 出台对市场的影响等。    本基金界定的红利主题相关公司是指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公司:    (1)过去两年中至少有一年实施现金分红且现金分红率或股息率处于行业 前 50%。    (2)经营状况良好,具有稳定分红能力,红利分配相关政策及执行情况不 存在异常。    当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或相关准则发生变化,或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更适当 的红利主题界定标准,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界定方法 进行变 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1)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和精选个股,重点 选择红 利主题相关优质公司进行投资。    本基金考虑的定性指标主要有市场前景、商业模式、竞争优势、公司 治理、 管理团队等。    市场前景:主要分析产品或服务市场需求情况、客户基础、未来发 展前景 等。    商业模式:主要分析公司商业模式的差异性、优越性、可复制性、 可持续 性、影响因素、发展趋势等。    竞争优势:主要分析公司是否在品牌、产品和服务、资源、人才、 技术、 专利、经营许可或销售网络等方面具备显著优势,是否具有长期竞争壁垒等。    公司治理:主要分析公司治理结构、激励机制是否合理,是否具有 清晰的 长期远景,信息是否透明等。    管理团队:主要分析公司管理层是否稳定、是否具备较高的素质, 公司管 理是否规范、高效等。   本基金考虑的定量指标主要有成长能力指标、盈利能力指标、盈利 质量指 标、营运能力指标和财务状况指标等。   成长能力指标方面,本基金主要考虑预期营业收入增长率、预期营 业利润 增长率等;盈利能力指标方面,本金主要考虑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 率等; 盈利质量指标方面,本基金主要考虑经营现金流、自由现金流等;营运 能力指 标方面,本基金主要考虑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 ;财务 状况指标方面,本基金主要考虑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   (2)估值水平分析   本基金根据公司的行业特征及公司本身的特点,选择合适的股票估值 方法。 可供选择的估值方法包括市盈率法(P/E)、市净率法(P/B)、市盈率 -长期 成长法(PEG)、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FCFF,FCFE)或股利贴现模型(DDM) 等。   (3)股票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将进行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当行业 或公司 的基本面、估值水平出现较大变化时,本基金将对股票组合适时进行动态 调整。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 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 投资港 股。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券种选择两个层次 进行投 资管理。   在类属配置层次,本基金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供求变化等 因素的 综合分析,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权重。   在券种选择上,本基金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变化 趋势、 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实 施投资 管理。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率、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 上,选 择投资价值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投资。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综 合考虑流动性、基差水平、与股票组合相关度等因素。   若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综 合考虑流动性、基差水平、与债券组合相关度等因素。   若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 目的, 综合考虑流动性、价格等因素。   此外,本基金将关注其他金融衍生品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 允许基金投资前述金融衍生品,本基金将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的 规定,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和估值政策,在充分评 估金融 衍生品的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综合考虑预期风险、收益、流动性等 因素的 基础上,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 整或更 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港股通股票不超 过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中不低于 80%的资产将投资于红利 主题相关股票;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 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 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 等;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 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 平仓的 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 卖出认 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 权所需 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 仓的期 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 乘以合 约乘数计算;   (18)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 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 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除上述(2)、(9)、(10)、(12)、(13)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届时按 最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 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 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 限制、 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 更后的 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 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红利指数收益率×65%+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收益率×20% +中债 总指数收益率×15%   本基金选择中证红利指数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作为股票部 分的业 绩比较基准,中债总指数作为固定收益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此外,本 基金还 参考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设置了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更改以上指数名称、停止或变更以上指数的编制或 发布, 或以上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以上 指数不 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未来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合、或有 更加适 合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 准,但 应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 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证券 市场, 除了需要承担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 险、投 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风险、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投资的 风险等特有风险。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 资的风 险详见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 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 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 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 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 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 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 金销售 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 产行使 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 外,基 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 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 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 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 《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 ,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 应用于 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 响公允 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 足证据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 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 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 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 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 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 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 可观察 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 的,应 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 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 日至实 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 全价或 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 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 值。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本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境外证券市场 上市的 股票,涉及相关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汇率来源详见招募说明书。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 的境外 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 生制原 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 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 估值调 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 估值。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 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 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 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 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 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 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 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 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场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管理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 核对无 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 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 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 核对无 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 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50%,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 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 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 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 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 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基金在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如发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相应的增值 税、附 加税费以及可能涉及的税收滞纳金等由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 可通过 本基金托管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按 照相关 规定申报缴纳。如果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上述增值税等税费的,基金管 理人有 权从基金财产中划扣抵偿。本基金清算后若基金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要求 补缴上 述税费及可能涉及的滞纳金等,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投资人就相关金额进行 追偿。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评价,评价日核定的每 10 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金额高于 0.01 元(含)时, 可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 定。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 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 法律法 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内容、披露方式、披露时间、登载媒介、报备方 式等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 信息通过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 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 资料概 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 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 登载在 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三 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 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 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 资料概 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 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 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 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务所;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 事项; 制人变更; 负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时;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 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股票期权、港 股通股 票,参与融资业务,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露。   当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 将按最 新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 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 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 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 、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 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 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 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管人、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 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 《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 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 金财产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 偿,仅 限于直接损失。但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 当事人 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 适当措 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 止损失 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 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 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金托管人分别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 律法规 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第一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 及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 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 人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8)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 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和其他 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 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 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 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 机构、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 需要而 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 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 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 、质押 等业务的规则;   (7)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 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 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 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 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 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 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 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 议通知 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 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 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 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 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 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 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 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 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 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 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 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 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 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 分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 人参与 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 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 法规修 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 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节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价,评价日核定的每 10 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金额高于 0.01 元(含)时, 可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 书的规 定。   第四节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场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管理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 核对无 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 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 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 核对无 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 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50%,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 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 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 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 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 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基金在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如发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相应的增值 税、附 加税费以及可能涉及的税收滞纳金等由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 可通过 本基金托管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按 照相关 规定申报缴纳。如果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上述增值税等税费的,基金管 理人有 权从基金财产中划扣抵偿。本基金清算后若基金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要求 补缴上 述税费及可能涉及的滞纳金等,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投资人就相关金额进行 追偿。   第五节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科 创板及 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 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简称“港股通股票”)、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 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次级 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 债券、 可交换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其中港股通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中 不低于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和 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依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二、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港股通股票不超 过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中不低于 80%的资产将投资于红利 主题相关股票;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 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 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 等;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 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 平仓的 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 卖出认 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 权所需 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 仓的期 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 乘以合 约乘数计算;   (18)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 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 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除上述(2)、(9)、(10)、(12)、(13)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届时按 最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 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 限制、 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 更后的 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 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 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 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 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六节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 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净值信息的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 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七节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管人、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 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 《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第八节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九节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本页无正文,为《易方达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签订地、签订 日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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